晨报讯(见习记者 杨阳)继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后,我省再次出台征税惠民政策。12月28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近日决定从1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按期纳税)和500元(按次纳税)。
市地税局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科长姚宏亮向记者出示了河南省财政厅、国税厅、地税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时间为11月1日,而我省12月份才公布具体调整措施,这会不会导致出现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11月份的营业税即可享受2万元的起征点待遇,而11月份的税是到12月份才征收的。另外,在我省确定起征点前,我市地税系统已暂停征收11月份的税款,所以不会出现多收营业税的现象。
我市2011年1月份~10月份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纳税人户数为1298户,共缴纳地方各税金额9025675.42元,调整后预计减少营业税纳税人户数778户,2012年全年预计减少缴纳地方各税金额4829103.35元(与2011年全年相比,假设11月份~12月份未调整)。这意味着,我市一大半个体工商户将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