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再改五处
高危粉尘作业
将实行特殊管理
已经“数易其稿”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拟交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又有五处修改,包括高危粉尘作业将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用人单位责任更加明确,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强。
分组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五处修改:
一是将“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是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十五日”期限,修改为“十日”。
三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四处修改是,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处修改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在已有待遇基础上,建议将“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