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政府扩大“强奸”定义
男性首次
被列入受害人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6日重新界定强奸,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
联邦调查局1929年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新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增加了受害者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形。
长期以来,一些受害者要求修改强奸定义。代表美国80多个性侵犯受害者民间团体的“女性法律项目”2001年致信时任联邦调查局局长罗伯特·米勒,抱怨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要求修改。
美联社推断,新定义将使联邦调查局统计的强奸受害者人数上升,政策制定者可以依据统计调拨更多资金和其他资源,以预防强奸并帮助受害者。按照更为宽泛的定义统计全美强奸案数量,有关部门推断将近五分之一美国女性曾遭强奸,近七十一分之一男性受到性侵犯。
FBI采用原先的强奸定义统计,美国2010年发生约8.5万件强奸案,约等于6.2分钟一件。FBI初步统计,2011年上半年发生的强奸案比2010年同期下降5.1%。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