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作业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要综合考虑从业时间、接受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受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犯罪,将从严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另外,最高法还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件。
最高法指出,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呈上升趋势。
“临时工”要考虑从业资格和时间
通知要求,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审理,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从严处理,并区分责任,均衡量刑。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通知指出,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受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虑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通知指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管,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到场违规生产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注:对于上述情节和数罪并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行贿、谎报事故
将数罪并罚
通知指出,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另外,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理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情节和数罪并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