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轧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官方确认 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碰撞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碰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4日,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元。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误读原因
审理中一些“瑕疵”被舆论放大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笔录丢失,缺乏证据引质疑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被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使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相撞事实时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但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
推理过程挑战了公众价值观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保密”协议引人生疑
其三,在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因而原、被告双方在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在接受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据《瞭望》)
彭宇案当事者近况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高式东在为彭宇辩护之时,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质疑高式东的辩护能力,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离开了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彭宇案”的媒体采访。
记者2011年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高式东说,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高式东还说,“不会第二次涉及这样的案子了”。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
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不管如何,‘彭宇案’对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对记者说。
2011年9月25日,一名法官向记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原告老太:2010年8月去世
案情刚刚曝光后,频繁上门的媒体让徐老太的邻居们不厌其烦。而在事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邻居们都没有见过徐老太,“都以为她搬走了”。
“不是搬走了,老太太2010年8月份就去世了。”2011年10月28日,在徐老太的家门口,对门的梁世俊老人告诉记者。
被告彭宇:淡出公众视野
而案件的另一个当事人彭宇,则“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事件发生后,因为官司,彭宇案发后有3个月没上班,但单位对其工资和奖金照发。后来,彭宇忙于应诉,无心工作,干脆从公司离职,结案后换了手机,随后便一直没有在公众面前出现过,而“彭宇案”的律师高式东透露,彭宇现在还在南京,两人有时候还联系,成了好朋友。
(据《半岛晨报》)
审理过程 表述多次变化,证据蹊跷丢失
第一次庭审没说是“做好事”
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儿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询问笔录丢失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位老太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被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一审判彭宇付老太4.5万元
9月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被告承认与老太相撞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