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波
最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一名新当选副市长的履历受到媒体质疑。据介绍,2008年12月,时任七台河市新兴区区长的刘丽因一起煤矿安全事故被免职,次年2月,刘丽复出担任七台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主任,今年1月当选七台河市副市长。针对网友质疑,七台河市委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称,“免职后复出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免职并不等于撤职。”(详见本报今日8版)
这话并非毫无根据,无论是《纪律处分条例》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种类中没有“免职”一说。“免职”含有“不再担任”的意思,属职务正常调整,不具有处分的含义。
但中央于2009年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新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钻政策的空子,将犯错误的官员以“免职”的方式予以“保护”起来。既然如此,七台河市有关部门就不能不拿“免职”当“处分”,而应严格遵照规定,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现在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单位被发现了问题、曝出了丑闻,为平息事态,应对舆论压力,上级部门很快将单位负责人免职,给人的印象是,该负责人因为所在单位的问题受到了问责处理。没过多久,这名官员在其他地方或部门复出任职,引起舆论大哗。
要堵住官员问责制度的漏洞,加强问责处理的实效,阻塞被免职官员“闪电复出”之路,首先必须对官员免职进行严格区分,是正常职务调整还是问责处理,在免职时必须明确宣示,防止免职时以貌似“问责处理”高高举起,复出时以“正常调整”轻轻放下。
更关键的是,要全面整合《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减少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软性”问责形式,更多采用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手段,切实强化官员究责的惩戒效应,抬高官员复出任职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