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消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起草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据悉,该条例去年就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该条例。
据报道,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贾伟平、郝萍、秦希燕等92名代表和海南代表团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志愿服务法。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随着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等问题也随之出现,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完成志愿服务条例起草的相关工作,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从1999年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立法《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颁行至今,已有不少地方先后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包括广东、山东、黑龙江、江苏、浙江等地。但目前为止,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
“如果个人仅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而不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是否属于志愿服务?该行为是否合法?”这是许多“热血青年”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另外,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志愿服务主体在付出无偿劳动的同时,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有额外的费用支出,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对这些费用给以一定的补偿。
■相关
据了解,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先后为志愿者服务专门立法,如美国于1966年,总统肯尼迪签署《志愿服务美国法》,号召有奉献精神和技能的美国公民志愿服务国家。
这一法律使美国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人数增加三倍,从每年7.5万人增加到25万人。
除此之外,加拿大制定了《志愿工作法》,德国有《奖励志愿社会年法》,西班牙有《志愿服务法》,澳大利亚有《志愿服务原则》,日本有《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