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贾正威)正月十五高高兴兴去亲戚家吃饭,没想到被从天而降的炮炸烂了裤子。2月6日,市民吴先生度过了一个扫兴的元宵节。
6日下午,吴先生前往新区鹤翔东区奶奶家吃元宵,晚8时左右他从奶奶家出来准备回家。刚走了没几步就觉得有个小东西落在了自己身上,吴先生还没反应过来,这个小东西就在他的腿部“嘣”的一声爆炸了,吴先生吓了一跳,一摸裤子发现破了一个口子,他随即抬头向楼上看,却没有看见是谁家扔出来的炮。“这条裤子是我年前花了四百多块钱买的,穿了不到一个月就被炸烂了,我当时非常生气,就朝楼上吼了几句,也不知道是哪个人这么没素质朝人身上扔炮。不过幸亏只是炸烂了裤子,要是在我头上或者脸部炸了,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吴先生说,“后来我听家人说这儿经常有人从楼上朝楼下乱扔炮,要是有人被炸伤了找不到扔炮的人,难道就这样白受害了吗?”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单元楼上某个住户抛掷物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该单元楼的所有住户必须自行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不是侵权人。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