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今报消息 新乡的杨先生花十几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可他得到的仅仅是一个“房产证”,并没有取得该房的实际使用权。
据新乡市民雒斯贵介绍,新乡市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负责人曾向他借钱,截至2010年初,本息共计约11万元。经协商,东方公司负责人决定“卖房还款”。
“我与东方公司约定,以成本价买对方一套房。”雒斯贵说,该房是建于1995年的老房子,已有人居住,“东方公司说,他们有房产证,现在的住户是租房的”。雒斯贵专门到新乡市房管局查询了档案,得知东方公司提供的房产证确有登记记录。2010年2月,雒斯贵和家人借了7万多元交给东方公司,约定买一套约70平方米的二手房,余款用原欠款冲抵。
2010年3月8日,房产过户手续办结,雒斯贵的女婿杨宏波从新乡市房管局领到房产证,户主姓名显示“杨宏波”。雒斯贵说,家人和朋友一共从东方公司买了3套房,都办理了房产证。
然而,与房屋的现住户多次协商后,杨宏波等人并没取得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原来,该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是座烂尾楼,当年遭到部分拆迁户哄抢,拆迁户自己安装门窗住了进去。
“我手中有房管部门发的房产证,我就有房子的合法所有权。”雒斯贵说,他们起诉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得到自己的房子。但让杨宏波等人没想到的是,该案审理期间,新乡市房管局将他们的房产证“撤销了”。
新乡市房管局法规科徐科长解释,由于1995年前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东方公司通过一些渠道办理了3套房屋的房产证,属错误登记,“现在撤销房产证是在纠正错误”。
今年2月19日,杨宏波将新乡市房管局起诉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行政决定书。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因不服一审判决,杨宏波上诉至新乡市中院,该案近日将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