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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再审改判
吕天喜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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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再审改判
吕天喜免于刑罚


 

  “智障男子失踪三年后出狱”后续

  抢劫案再审改判

  吕天喜免于刑罚

  

  据人民网消息 失踪三年的智障人吕天喜,突然从监狱出来,且名字和出生年月都被弄错,经调查,吕天喜犯罪事实清楚,并非替人顶罪,但事后吕天喜的家属证实已从官方领取了35万元支票。(详见《淇河晨报》2011年9月5日7版、9月7日11版、10月17日10版)2月16日上午,吕天喜抢劫一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之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追赶上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该案原审与再审判决结果的差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李进说,我国刑法有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天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负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吕天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至于这是否涉及到国家赔偿?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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