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人民陪审团的参与下,鹤山区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绿化工程合同纠纷。
2010年10月,原告王某为被告某村委会完成了绿化工程,但被告迟迟不付工程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人民陪审团认为,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委员及村民代表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其行为已构成代理,且为有效代理行为。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戚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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