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悲痛过后,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
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2009年3月31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牌号为云AFP238的“思威”牌越野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李冬梅、朱恒志、曹加许、胡存德。
当天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车以每小时约49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至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附近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
张文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李冬梅(女,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张文新之妻)、朱恒志(男,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李冬梅的二姐夫)2人当场死亡,胡存德(男,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和曹加许(男,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2人受伤。
张文新于2009年3月30日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本田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立即回乡处理父母的后事。父母走了,在亲戚扶持下,张鑫和80余岁的外公李国荣相依为命。“一开始,单位还管一下我父母的善后事宜,后来就不管了。我每天就到县人大去问,他们安慰我说,一定会处理好,让我放心。后来就一直拖着不解决。”张鑫说。于是,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本案经东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对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给予支持。(据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