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全勤奖”的致命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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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全勤奖”的致命属性

 

  □邓海建

  

  在深圳打工的杜鹃1月5日在卫生间里碰伤了头,但为了工厂600元的全勤奖,服了点药后,杜鹃坚持上班3天。1月14日因脑出血去世。(详见今日本报6版)

  乍一看,这是一起普通的个案:小姑娘为了区区几百块全勤奖,不幸把命都搭上。但如果把这个“600元全勤奖”放在以下背景中考量,也许就多了别样的意味:一者,受泰国洪水影响,当事企业产量锐减,其间,杜鹃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拿到1320元。去年12月后,厂里才给涨到1400元;二者,所谓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因此,选择回家过年的工人肯定拿不到这个奖,没有回家过年的工人就会格外珍惜这个奖。

  一个季度的全勤奖,几乎抵得上半个月的薪资;而春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竟然还被包含在全勤奖的重要条件里——与其说这是一种奖励,不如说是戴着奖励帽子的罚则。2月24日的《华商报》报道了这样一出闹剧:因谎称商场有炸弹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捕后,见到记者时说出的原因是,“我们请假太难了,只要请一天假,300元的全勤奖就没了。说商场有炸弹,就是想着可以不用上班”——能把职工逼出这样的“创意”,也只有全勤奖。现实中,全勤奖还具有“连坐”的属性,你请了一天假,这个月的全勤奖就没了,接下来,这半年的全勤奖也没了,甚至这一年的全勤奖都泡汤了。因此,发生在全勤奖上的“血案”,万能的搜索引擎为我们记载了太多太多。

  无单位不考勤。全勤奖作为效能激励机制,本身也不是洪水猛兽。但如果好主意用歪了,难免也会成为戕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妖魔。因此,要漂白全勤奖的公平与正义属性,就要回答好下面三个问题:第一,全勤奖的苹果,是不是来自工人应得应拿的薪酬部分?如果把全勤奖搞成猴子分桃子——朝三暮四的游戏,那么,等于是将工人的劳动所得拎出来横加新的履职义务;第二,全勤奖的“勤”应不应该有个度?如果将法定节假日、双休等日子都打包进入“全勤”的范畴,无限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即便奖金的来源无碍,恐怕也难免有压榨工人剩余价值的嫌疑;第三,“全勤”中的法定责任有没有厘清?譬如杜鹃事件,显然是因为有了“全勤”的不当激励,才有了职工拼命不休的惨烈后果,那么,全勤制度当负怎样的责任?赔偿义务的边界在哪里?面对这些问题,法律不能沉默。

  “家规式”的全勤奖,如果真的晾晒在阳光之下,不仅工会的脸上不好看,恐怕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也会有失职失察之虞。市场经济之下,劳动价格自发形成,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又岂能交给资方全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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