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全勤奖”的致命属性
何以屡闻颠倒曲
“荒诞判决”
是公车私用乱象下的必然
微评论
公车上坟
何以能
一路“绿灯”
有此一说
我们是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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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温国鹏

  

  诚然,出了这样惨烈的事故,我们应当表示同情,可感情上的关心与经济上的赔偿是两码事,总不能因为出车祸的是官员、开的是公车就把两码事儿混到了一起吧?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样的索赔要求竟然得到了支持。难道说,公车私用还有理了?但不知,这理又何在?

  公车损毁了,不仅没要来赔偿,反而被坠崖丧生官员的家属倒打一耙,还要继续贴钱,一场悲剧以官员家属的完胜画上了句号。在这样的处理结果面前,官员家属情绪稳定,寻甸县人大常委会情绪稳定,唯一不淡定的恐怕就是我辈小民了。

  尽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一再强调张文新使用公车按规定支付了燃油费,但公车毕竟不是出租车,支付费用并不能掩盖公车私用的事实,这事儿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难道不该给民众一个说法?

  还有,毁坏了车辆,损失又该由谁来负责?判赔的34万又该由谁来负责?很显然,天上不掉钱,地上不长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也不是银行,办公室里也没放着印钞机。我们就不明白了,纳税人凭啥就这么倒霉,无缘无故掏腰包为公车私用出的岔子埋单?

  在大家眼里,整个事件就像一场“双簧”,只不过票价有点儿高,得34万呢,这还不算损坏的车辆。这样高昂的成本民众实在付不起,也委实不想付。

  所以,在肉疼之余,我们也想问问,无缘无故就被割了两刀,我们又该向谁要账?公车私用到底是谁批准的,付出这样惨重的代价又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总得给大家个说法,不能受伤的总是民众。毕竟,我们是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东川区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经济损失34万余元。(详见本报昨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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