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全勤奖”的致命属性
何以屡闻颠倒曲
“荒诞判决”
是公车私用乱象下的必然
微评论
公车上坟
何以能
一路“绿灯”
有此一说
我们是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车上坟
何以能
一路“绿灯”


 

  □武洁

  

  生命最为珍贵,对于车祸身亡者,无论有怎样的原因,都应怀有同情,并表示哀悼。

  事实上,尽管是“公车上坟”,据说也按照有关公务用车的管理要求经单位领导批准,还按规定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不过,这些说辞显然并不足以让“公车上坟”变得名正言顺起来。

  恰恰相反,上坟这事儿,明摆着是件私事儿。明明是私事儿,何以能通过公车管理规定,甚至被批准使用公车?公车管理规定,居然为“私用”留下这么大一口子,倒是让人大开眼界,也更值得追问。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公车被私用去上坟,出了事故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所谓政府赔偿,归根结底还不都是纳税人埋单?公车私用已是占纳税人的便宜,出了事儿还得纳税人掏钱,纳税人岂不成了最冤的冤大头?

  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公车出了事故,判政府赔偿的确并无瑕疵,这就好比公车撞了人,政府必须为之担责。公车私用连出了事故都更有保障,更容易获赔,还真是成了公车私用的又一大利好。

  一言以蔽之,公车私用遇难,政府赔偿34万余元,其实并非法律判走了眼,而根本上仍是“公车私用”造下的孽。除了加强对于公车私用问题的监管之外,更应将“公车私用”的责任细化,并将赔付责任追责到失职官员个人,而非由纳税人埋单。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