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昆
这是一则让人五味杂陈的新闻。有网友说:“公车私用还有脸要赔偿,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是啊,张文新不仅是公车私用,在事故中也承担全部责任。有这样的前提,要当地人大公款埋单,于情于理似乎很难说得过去。
确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但此案发生在2009年3月31日,而《侵权责任法》的前述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才由最高院发布。也就是说,即便张文新属于公车私用,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法律,寻甸县人大未必就能完全免责。
对于这样的判决,网友或许有些不能适应;但这就是当时的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指责法规的荒诞,却不该质疑张文新之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并非在为“公车私用公款赔”辩解,相反,我不仅反对公车私用,更反对事故之后的公款赔偿。所幸的是,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像张文新之类的赔偿将不能被复制。按照寻甸县人大的说法,借给张文新公车让他处理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张也自付了燃油费。但是,有多少公车私用是“人之常情”呢?
这一荒诞的判决之所以会出现,不仅是法律不完善的结果,也是公车私用乱象下的必然。有消息称:去年,中央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数量全年减少1442辆,减幅37%,公务用车油耗同比降3.03%。在我看来,只要有政治决断与强力推动,公车改革未必是过不去的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