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不得查扣
被拘留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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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不得查扣
被拘留人信件


 

  《拘留所条例》审议通过

  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不得查扣

  被拘留人信件

  

  据法制晚报消息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被拘留人员有通信权,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条例旨在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条例还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此外,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针对女性被拘留人,条例规定,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该条例全文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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