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卫敏丽)记者7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
据了解,从2012年开始,各省(区、市)将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根据《意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各省(区、市)将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