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李旭阳)“我已经交了物业费,可前天晚上,有两个人上门收10元钱,说是楼道灯电费,这是为啥呢?”3月11日,读者侯先生来电反映。
2011年,侯先生在福汇佳苑租了一套房子,物业费每月30元,他一搬来,就先交了半年的物业费。10日晚上,他回到住处时,发现每层的楼道灯都不亮了,同单元三楼的一位老太太和另外一位中年人正在挨家收钱,说是楼道灯的电费用完了,现在每户得交10元钱。他们并非物业管理人员,并告诉侯先生该居民楼的公共用电费用,由他们收取,用完再交。
12日上午,记者来到福汇佳苑小区的物业办公室,看到墙上贴着一张物业费包含项目的公示牌,其中有公共照明一项,但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公共照明不包括楼道和地下室照明,每个单元楼道和地下室照明有单独的电表,电费由单元住户公摊。而对于这个规定是否合理,淇滨区物业管理处的牛先生表示,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