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承血脉、涤荡心灵、激发力量、创造效益、促进和谐,是一个民族的根基,是一个城市的灵魂和发展动力。为进一步实施好文化强市战略,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3月19日,市政府出台《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在财政投入、优惠政策、投融资渠道等方面加大了扶持力度。
一、财政投入
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公共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每年安排1500万元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县区也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文化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投入,通过财政直接投入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十二五”末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达到50万元。
征收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中关于“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研究建立文化消费政府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大型文化活动
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设置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按标准核定各项经费。建立政府文化招标采购制度。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大型文化活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奖励对文化建设
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制订奖励办法,对在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大补贴,减免费用
对新办文化企业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列为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对文化创新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免收我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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