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70多岁的曹女士到某超市购物时,超市门口上方一盏射灯的玻璃突然坠下,砸中其头部。曹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并伴有脑震荡,同时因伤口大量出血以及极度惊吓,引发高血压并发症。曹女士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30315.13元,由超市方垫付。后曹女士家属与超市方商量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无果。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曹女士投诉后,多次约双方当事人就曹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调、沟通。曹女士认为,除超市先期已支付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外,需再补偿住院护理、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 37550元。超市方认为射灯玻璃坠落非超市主观原因,人已治愈,无需后续治疗,精神受损事项需要有关部门鉴定,只同意再补偿护理费3450元,后期补偿费用6900元,扣除曹女士在医院治疗高血压的医疗和护理费用5768.93元,两者相减后实际应支付4581.07元。经绍兴市消保委调解,超市方在已支付各种医疗护理费用30315.13元基础上,补偿消费者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27500元,总计57815.13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射灯玻璃坠落是超市方管理缺陷所致,由此导致的消费者人身损害,超市方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