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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签份儿合同少吃哑巴亏

 

  □晨报见习记者 贾正威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郭,前一阵子应聘到了我市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当初,我和公司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公司方面表示,转正后,我的福利、待遇都很不错。”小郭说,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负责人说他的能力达不到用工要求。“他们拿出1000元,就把我打发了。另一个同事也被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辞退了。但在试用期内,我们完成公司交办的每件事,遵守劳动纪律,辞退的理由简直是在耍我们。”由于没有书面的用工协议,小郭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

  眼下,正是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在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前,都会有试用期。面对着数量巨大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把握着劳动力市场的主动权。然而,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这种主动权和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社会经验欠缺及维权意识淡薄的弱点,屡屡在试用期上耍花招。

  一方面,用人单位通过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剥削”试用员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否定应聘者的能力,很多求职者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莫名其妙地被单位解聘,沦为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这让很多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此,记者采访了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将试用期的员工辞退。同时,试用期的长短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这在《劳动合同法》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要先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果选择了用人单位也应与其签订一定形式的试用期合同。若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就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据,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位工作人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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