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张小娜)购房者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交了2万元订金,看完后,沈女士不想买这套房子,葛女士以2万元是定金为由,拒绝退还,沈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2万元。4月9日,淇滨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葛女士返还沈女士的2万元订金。
沈女士诉称,她本想买房,恰巧碰到葛女士有房出售,但看房需交订金2万元,看完房如果不买就退还订金。于是沈女士交了2万元订金,但看完房后因不符合其要求就不想购买了,便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但葛女士一直找理由推脱。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还其订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女士出具的收条上载明了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数量和价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沈女士要求葛女士返还的2万元是“订金”还是“定金”。葛女士给沈女士出具的收条中写明了“订金款2万元”,而非“定金”。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性质,房屋买卖合同不履行时,订金应如数返还。沈女士已明确表示并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葛女士应将订金退还给沈女士。
(线索提供:王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