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 实习生 席晶)“我儿子跟儿媳离婚后没多久,就发生意外死了。原来的儿媳就一直纠缠我们,要分儿子的遗产。她到底有没有权利分我儿子的遗产?”4月11日,市民陈大爷来电反映。
陈大爷说,他儿子小陈1996年和张女士登记结婚的,次年生了一个女儿。1998年,陈大爷与儿子儿媳以及自己的大儿子和女儿聚在一起,签订了家庭协议书,约定自己的部分房产归小陈夫妇所有。2009年5月,小陈夫妻离婚,张女士带着自己的衣物及两条被子离开了陈家。
2010年底,小陈不幸身亡,张女士针对小陈的遗产,开始与陈家争夺。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我市法律界人士魏先生,他了解情况后表示,约定的房产登记在陈大爷的名下,且离婚时,张女士自行离开陈家,应视为放弃房产分割。小陈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他与张女士的女儿、陈大爷以及小陈的第二任妻子。因此,张女士与小陈的女儿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张女士则无权继承。(线索提供: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