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主人和村委会
一审被判承担大部分责任
晨报讯(记者 郭坤)一村民在另一村子伐树时不慎碰到地面上的一根电线,触电身亡,该村民家属将树主人和所在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日前,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审理了此案。
杨某是浚县的一位农民,农闲时经常和同乡一起在周边乡镇购买木材。2011年6月25日,杨某和3个同乡来到山城区鹿楼乡某村购买郭某家的树。双方商量好价钱后,杨某和同乡便开始伐树。当伐到第二棵树时,郭某将树边一根碍事的电线剪断,把电线头丢在地上。正在干活的杨某觉得地上的电线碍事,顺手拿起准备把电线挪开,谁知电线有电,杨某被电击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擅自剪断电线的行为是造成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郭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没有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安装用电设施,也是造成杨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成年人,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下,用手触摸电线,造成死亡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郭某应负50%的侵权责任、被告某村委会应负20%的侵权责任、杨某自负30%的侵权责任。(线索提供:许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