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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车祸致3人死亡,肇事司机未积极赔偿被轻判
2011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洛阳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妻子的两个姐妹。行至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车,并碾轧过去。坐在后排的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根据三门峡市交警支队明确的事故责任,“肇事司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称,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民事部分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判的。
审判长称“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自己“眼睛花了”
在湖滨区法院开的“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除了“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外,“据被告人称”中的“据”、“称”二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
然而,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至此,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就产生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目前,陕县检查院已向陕县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据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