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亲友相聚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因酒后驾车险酿祸端。林州人王某在我市因醉酒驾车,撞倒行人,于4月16日被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1月22日,王某在我市与亲友聚会。醉酒后,他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行至大河涧乡大河涧村时,撞到行人董某。经检测,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法定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董某10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认罪,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