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晨报讯(记者 陈志付)两名中学生在学校打闹时造成意外伤害,学校按照法院判决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由于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便提交了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审结了此案。
据介绍,位于山城区某市直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自习课时打闹造成眼睛意外伤害,学校根据法院判决承担了30%的责任。当学校履行了赔偿后,想到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便提交了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学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报案,在涉及诉讼时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款。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学校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及时报案,没有书面通知被告,故依据保险条款拒赔。根据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不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之内,而学校根据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并没有扩大损失及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理由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学校保险理赔款。
(线索提供:申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