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受害人未获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示,要求重审该交通肇事案。(详见《淇河晨报》4月18日、4月19日)
昨日,陕县法院启动案件再审程序,再审改判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眼花法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回放:法官“眼花判错了”,肇事者获轻判
去年9月,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三死二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全部责任。但受害人还未获赔偿,陕县法院就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该“赔偿证明”中称:“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解释,证明虽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的意思。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为依据,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再审:获得家属谅解,肇事者改判三年半
昨天上午,本案再审。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判罚,法院认定的“酌情情节”是:案发当日,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受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谅解”协议是宣判前几分钟刚刚达成的。
对此结果,杨新华表示尊重判决,不上诉;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毛转江也说,还算满意。至此,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刑事部分暂告一段落,民事部分仍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
处理:“眼花法官”被移送司法机关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了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其中,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作为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月22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河南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