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消息 4月24日上午,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著作权法第46条引起的争议问题进行回应。他表示,在特定情况下可事先不取得权利人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阎晓宏表示,第46条主要是涉及授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叫法定许可。在特定情况下可事先不取得权利人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此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发许多音乐人的不满。
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