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丹丹)4月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11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从事金属蒸笼制作的刘金生在市场上看到一款新型蒸笼,觉得很不错,就开始仿造。他不知道,该金属蒸笼已被授予国家专利,他的生产销售已经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丘柘城县的郭力强发现常用的蒸笼在技术上存在一些不足,他经过长期研究,发明了一种抗压承重能力强、使用寿命长、卫生美观的箅支架,然后制成一种适合大型饭店、集体食堂使用的承重金属蒸笼。
2005年1月,郭力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次年3月份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在法律上有10年的保护期限。
2011年底,郭力强在市场上发现一种金属蒸笼,跟他的专利几乎一模一样,这说明有人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他的专利产品。
通过调查,郭力强发现这些蒸笼是浚县的刘金生生产的。郭力强在市场上购买了该厂家的产品,然后带上自己申请的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来到鹤壁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刘金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刘金生的侵权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立即行动,跟郭力强一起到刘金生的生产场地,要求刘金生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金属蒸笼。刘金生这可纳闷了,明明是自己生产的东西,怎么就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刘金生说自己只是仿造市场上的蒸笼,不能理解“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这种说法。
经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讲解,刘金生终于明白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后经过协商,刘金生向郭力强支付了使用费,成为该承重金属蒸笼在鹤壁的专利代理人,可以继续从事生产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