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军人保险法共分9章51条,分别为: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法律明确,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