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主人、建房工人、新房主卷入争夺
法院称无法确权不予立案
据大河报消息 新野县歪子镇一村民在建房施工时挖出两枚“金元宝”,由于该地基过去曾是该镇一陈姓家族的祖宅,解放后曾被国家征收,后几经易主。面对突然从地下冒出的可能价值百万元的财产,引发了一场争夺大战。一年过去了,法院以无法确权不予立案。
祖宅挖出“金元宝”
4月28日,记者驱车来到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见到了67岁的村民陈立虎,他向记者讲述了祖宅挖出“金元宝”,自己却无法要回的维权之路。
2011年4月19日,正在县城建筑工地当小工的陈立虎接到家人电话,称自家老宅基地上挖出了金元宝,让他赶快回来。回来后的第二天,他和家人就找到挖出金元宝的邻村村民周显芝进行交涉。但周显芝提出是他挖到的,应该归他所有,并称挖到的两个元宝,一个交给侄子拿到南阳已经出手,另一个被现在建房的主人王磊要走。到现在为止,老陈家也没见到“金元宝”是个啥样。
在陈立虎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挖出金元宝的地方。陈立虎指着周围的一大片土地告诉记者,过去这里是他们陈家老祖宗留下的产业,解放后被政府没收成立了歪子镇供销社,现在又被卖给个人开发建房。
一个卖了1.6万元
另一个给了现在的房主
中午12时,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周单村,见到了村民周显芝,他向记者讲述了挖到两个金元宝带给他的苦恼:拿回家后,他不知道如何处理,就找到侄子周荣心,侄子答应拿到南阳出售。第三天侄子回来了,称卖掉其中的一个,卖了1.6万元,周显芝留下1.5万元,把另外1000元作为跑腿费分给了侄子。第二天,现在建房的房东王磊知道后,多次带人到周显芝家讨要,称如果不给就报案,无奈之下,周显芝就让侄子把另一个给了王磊。
记者在周显芝的带领下,来到周荣心家,但周荣心对此事一口否认,称自己从来不知道此事,也没有见过所谓的“金元宝”。
当记者打电话向王磊询问另一只金元宝的下落时,王磊承认他拿到了另一个,但感觉被“涮”了:他拿着讨到的宝贝到南阳、郑州等地鉴定,发现那是一个仿制品,于是找到当时曾经触摸过金元宝的宋志俭咨询,宋志俭一看,和那天他见到的完全不一样。于是王磊再次找到周显芝,提出宝贝不要了,自己建房急需用钱,最后周显芝给了他1.6万元才算了结。
记者在网上查阅,清代官方大元宝主要是在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开始出现的。目前一个咸丰年间的“东海关大元宝”最高拍卖价达到150万元。
一年过去了,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陈立虎说,挖出的金元宝是自己老祖宗留下的遗产,理应归自己所有,为此他专门花钱聘请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他曾多次到新野县法院上庄法庭要求立案,但一年过去了,法院迟迟不予立案。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新野县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主管立案的刘副院长接待了记者。他就不予立案进行了解释:陈家老宅发现的所谓“金元宝”,如何认定就是陈家财产,到底是不是金子等问题都很难界定,所以无法立案。刘副院长建议陈家到公安机关报案,追回“金元宝”,下一步再打官司。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南阳市文物局包主任,他说,由于没有见到实物,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文物。按照我国文物法的规定,地下出土的文物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个人的,统统归国家所有。
有律师表示,老陈家要想打官司,必须证实金元宝为祖上遗物。可从以下方面获取证据:首先证明宅子是老陈家的;其次是陈家在解放后划为富农时有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解释过地下有遗物;第三是出土文物(金元宝)有实物最好,如果找不到实物,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实物下落。
目前,陈家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