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玮 通讯员 赵宝仓)5月6日,记者从淇滨区检察院获悉,“2·21特大贩卖婴儿案”中三被告一审获刑,淇滨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认定被告人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任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1年2月,高速交警鹤壁大队连续解救3名被拐女婴,先后引起省公安厅及国家公安部的重视,特别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的调查侦破。
2011年7月20日,由此案牵出的“2·21特大贩卖婴儿案”收网,公安部专案指挥部下达抓捕命令,河北、福建、广西、广东、云南、山东等14个省区联合行动,2600余名公安民警雷霆出击,彻底摧毁了横跨14个省区的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解救儿童81名,抓获犯罪嫌疑人330名。
2012年5月4日,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初至2011年2月,贵州省都匀市人杨某先后转运、拐卖婴儿5名;其间,杨某、胡某(另案处理)接到女婴后,数次乘坐大巴车至京港澳高速鹤壁站后,转乘付某驾驶的出租车将婴儿运送至河北邯郸交由他人贩卖;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四川省开江县居民魏某(另案处理)先后4次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黄某手中分别接来一名女婴,乘车到京港澳高速鹤壁站后,转乘被告人任某驾驶的出租车将女婴运送给邯郸市民张某(另案处理)贩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付某、任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驾车为其提供帮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辨认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侦破“2·21特大贩卖儿童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可酌情从轻处罚。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