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法制报消息 当今收藏市场鱼龙混杂,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买到赝品交了“学费”,当你发现出“血价”买回来的是一件赝品时,那种苦恼的心情是难以言表的;可当你很便宜买回一件宝贝,卖家又上门索要时,你会是怎样的心情呢?
豫西山区的赵二能喜欢到收藏市场上“捡漏”,买点便宜的古玩。2011年5月份,他听说淅川县一批农民要搬迁,家中的盆盆罐罐和旧家具不少,便想趁机去淘一些宝贝拉回家。
当年5月18日,赵二能到淅川县的大石桥农家溜达,看到正要搬家的刘老汉家墙角不起眼处放着一把水壶。刘老汉说,那水壶是不要的东西,准备扔了。赵二能表示想买这个水壶,刘老汉就说:“随便给个七八块就行。反正走了我也不要那玩意儿,拿走了到新家也用不上。”
赵二能说:“你到新家还要购置新家具,我多给你几个钱,给你50元咋样?”最终,赵二能掏50元将那把脏兮兮的旧水壶抱走了。
赵二能得到那把旧水壶后没回家中,直奔郑州一家鉴定机构,要看看这玩意儿能值几个钱。鉴定专家把壶拿到手里一看,说这是民国时期的一件黑釉水壶,少说也值5万元。
2011年10月,赵二能抱着宝贝到一家电视台现场拍卖,谁知行家竟给出了近10万元的底价。事有凑巧,当天晚上刘老汉坐在家中看电视,正好看到赵二能在电视中拍卖那把水壶。看完电视后,刘老汉就找人和电视台取得联系,打听到赵二能的家庭住址,然后上门追要水壶。
赵二能不愿退回水壶,二人发生争执。2012年春节刚过,刘老汉一纸诉状把赵二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易过程中,虽然原、被告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但由于刘老汉是一位农民,不懂得祖上留下来的这把壶是个老古董,又不懂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估计有严重偏差,对标的物的性质有重大误解,如果维护该交易,就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格局的严重倾斜,使得被告赵二能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利润,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而被告赵二能收购这把壶时,就认为这把壶并非是一把普通的壶,他是懂得并有这方面知识和经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法院据此作出被告将壶返还原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