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强令职工签“生死状”
据大河报消息 厂区储存有15吨多液氨,如果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担责,如此内容的合同你会签吗?日前,安阳市汤阴县瓦岗肉联厂的职工们,被该厂长强令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合同。
5月10日上午,当记者来到该厂门口时,有数十名职工正愤愤不平地围在该厂大门口。“合同第六项违约责任中第4款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不仅完全地侵犯了员工的利益,也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厂办公室人员杨菲指着该条款说。
该厂厂长陈书印称:“我也是迫于无奈,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而新修的山西中南铁路通道规划的线路,距离我们厂的液氨储罐的直线距离只有12米左右。”陈书印说,,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最低距离铁路中心线35米,也没有达到相应的距离标准。如果火车通车后,长期产生的大幅度震动,也会将储罐焊接管道震裂,引发储罐液氨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陈书印说,自去年他们得到铁路部门的施工消息后,就开始与设在汤阴县政府的铁路指挥部进行协商,如何才能处理和消除这个事故隐患,对方也曾答应在3个月内解决,但至今也未有结果。“如果发生液氨爆炸这么大的事故,我们根本负担不起70多名员工的伤亡赔偿。我让员工签这个合同,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
记者先后采访了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瓦岗乡政府、施工单位、汤阴县安全生产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