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是好朋友。2009年,李某的孩子有病需要住院治疗,张某一次借给李某两万元。因为关系较好,张某没有要求李某为自己出借据。事情一晃过去了两年多,2011年7月份,张某急需用钱,就向李某索要这两万元。可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矢口否认,说从来没有向张某借过钱。无奈之下,张某日前到山城法院金融审判庭准备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时原告要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是张某什么证据都没有。法庭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本着负责的态度联系上了李某。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一次促膝长谈。经过做思想工作,李某被张某当年对自己的恩情和张某当前的困境所打动,承认了张某借给自己两万元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马上回家筹钱还给张某,这时张某也表示愿意放弃3000元作为教训费用。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金融审判庭握手言和。
(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