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
男方私下把房卖
房钱女方也有份
晨报讯(记者 李鹏)5月20日,新区某单位的张某和杜某自愿离婚,在淇滨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男方张某将私下卖房所得的37万元分给女方杜某17万元。
张某和杜某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张某付了首付3万元,剩下的24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按照约定,男女方各自出17万元。
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两人与2011年4月协商离婚。在办理手续期间,张某私自将房子以37万元卖给刘某。杜某得知后,索要卖房钱,遭张某拒绝。杜某保留了与买主的电话录音等材料,起诉了张某。
最终,经过淇滨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和杜某自愿离婚,张某支付17万元房钱给杜某。(线索提供: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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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