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里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他与原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系合伙关系。李某在合伙经营期间不仅收回了全部投资,也没有和他分利润,他收取的某工地的货款是他应得的利润。
办案人员核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账目后,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经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可在调解书送达时,被告拒绝签收,并提出多项苛刻条件。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气馁,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使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里的义务。(姬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