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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主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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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5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宠物主人担责

 

  狗咬人,把人咬成精神病

  宠物主人担责

  赔偿2.8万余元

  

  据大河报消息 63岁的王老太养的狗咬了别人,居然把人咬出精神病,法院因此判令她赔偿受伤的邹女士2.8万余元。5月24日,王老太拿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被狗咬伤却得了精神病

  王老太家住郑州西郊,退休后闲来无事,便让儿子给她买条小松狮犬解闷。

  去年8月22日下午5时左右,王老太带爱犬在楼下乘凉,和人聊天时,没注意到爱犬跑了出去。不料,这只狗扑向一名过路妇女,将其咬伤。

  被狗咬伤的女士姓邹,48岁,说来也巧,邹女士平时就怕狗。

  因一直高烧不退,邹女士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1.3万余元。“被狗咬后,伤口疼痛倒是次要的,我总是回想当时的情景,有时还会浑身发冷、抽搐、恶心,现在看见狗我就害怕得直打哆嗦,腿都软。”

  邹女士怀疑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今年2月,邹先后做了两次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狗咬伤早期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患有“癔症”。2.邹女士被狗咬伤早期的精神症状与被狗咬伤事情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的精神症状与被狗咬伤事情有间接因果关系。

  

  宠物主人担责赔偿2.8万余元

  邹女士将王老太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但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审该案的法官说。

  最终,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太赔偿邹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10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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