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6月4日,记者从山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的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十日内从原告的硫酸车间办公室搬出。
据悉,被告王某原来是我市某化工厂的职工,在化工厂改建硫酸车间期间,因生产需要,厂里将王某安置到硫酸车间办公室居住,居住期间免交房费、电费、水费等费用。后该化工厂于1998年改制为鹤壁市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变更为鹤壁市某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鹤壁市某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其占用的硫酸车间办公室,均被王某拒绝。故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5600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王某在合理时间内将房屋腾出,而被告拒不腾房的行为已侵害原告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已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5600元,由于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线索提供: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