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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数卖”该归谁?

陈菲 杨维汉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 陈菲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买卖合同解释,对买卖合同中“一物数卖”导致的纠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这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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