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王远要来咱市拍电影
稀罕这只“龟霸霸”21斤重
“买菜只去直销店!”
买新中源瓷砖 这些都能实现
出了小区门 就能买上瓜
电动车撞人逃逸?
行拘5日,罚款500元!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动车撞人逃逸?
行拘5日,罚款500元!


 

  

  晨报讯(记者 夏国锋)“以前只知道机动车肇事逃逸要被拘留,没想到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也会被行拘。”苗某想起这事就后悔不已。6月4日,他骑电动车与另一电动车相撞后逃逸,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4日,金山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值班民警李航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新区延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两辆电动车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一电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

  民警赶到现场后,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尚某在事故中受伤不太严重,但另一驾驶人肇事逃逸,性质十分恶劣。民警随后驾车追赶肇事车辆,在延河路一公司门口将嫌疑人苗某控制。经询问,苗某对其肇事逃逸后的行为供认不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交管巡防大队依法对肇事嫌疑人苗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线索提供:张利芳 季一霞)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