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店主被判拘留并赔偿
晨报讯(记者 郭坤)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做生意本应互谅互让,只因同行业竞争者向店内多看了一眼,一商户便对其拳打脚踢,最终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拘留和民事赔偿一个都不能少。6月7日,记者获悉,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代某在韩某开设的门市旁边的内衣店当服务员。2011年11月2日14时,代某路过韩某的门市,韩某以代某往他店里看为由,对代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代某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并丢失手机一部、金耳环一只。代某受伤后,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日,经诊断,代某全身软组织损伤。出院时,医生叮嘱代某出院后要休息10天。代某住院花费1315.98元。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韩某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官认为,被告韩某因琐事故意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有明显过错,故应对原告代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韩某赔偿代某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5398.25元。
(线索提供: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