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昌6月20日电 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
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