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房款已付
卖方:未收到钱
房屋已过户
原房主拒绝交房
晨报讯(记者 陈海寅)新区的王某于今年3月中旬购买了位于华夏南路南段一家属院的一套二手房,并和原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于今年5月15日李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但到了约定交房时间,李某却称未收到王某交付的26万元房款,拒绝将房屋交付于王某。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今年3月上旬,家住新区的王某通过广告得知华夏南路南段一家属院有一套二手房出售,便联系了出售人李某。王某介绍,他在李某的带领下看了这套包含主房、地下室和主房上面的阁楼的房子后,决定购买,当时双方约定主房、地下室和主房上面的阁楼总房款共计26万元。3月15日,他同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交给了他房产证,同时他向李某付清了26万元房款。同日,双方在税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字并摁下手印。契约中约定,李某要于5月15日之前将房屋正式交付给王某。但是,约定交房时间到后,李某并未按时腾房交付房屋,而且一直拖到现在。
对此,房主李某在说明情况时称:他之所以迟迟不将房屋交给王某,是因为没有收到王某应付的26万元房款,房屋过户手续是在收到房款之前办理的,并且双方约定的是主房、地下室和主房上面的阁楼总房款共计是36万元。李某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的儿媳张某也想将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因为张某未带身份证原件,回家取身份证时耽误了时间。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银行已经下班无法存款,张某便提议到交房时再把房款给李某。李某觉得自己未收房款,对方也没有他出具的收款证明,便同意了这种商定。但此后,他一直没有收到这笔房款。
淇滨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坚称已把房款交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则表示没有收到房款。
“在原告王某的起诉状中,其称26万元房款包括主房、地下室及主房上面的阁楼。但在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却没有约定地下室和主房上面的阁楼也在买卖范围之内,违约责任也没有表述清楚。”这名法官提醒市民,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一定要将相关细则在契约中约定清楚,每项条款都要认真填写,以免因为一时疏忽,为以后埋下纠纷的隐患。
(线索提供:张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