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超市要么接受退货
要么按标价出售
晨报讯(记者 李鹏)“标价68元的台灯,结账时却收我89元,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7月2日上午,新区刘女士向记者反映。
刘女士说,1日下午,她在淮河路一家超市选购台灯。“回家看小票时,发现买来的台灯是89元。我记得很清楚,台灯标价为68元。”刘女士随后来到超市询问收银员,收银员却称是因未及时更换标签所致。“我要求退货,他们却不给退,我觉得这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及时更换标签,消费者的损失是因为超市的失误造成的。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签价格与实际收款价格不符,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若商家在知情的情况下坚持不退货,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标签没有及时更换,超市负有一定责任,超市应给消费者退货或按标价出售商品。”
工作人员提醒,结账时要及时核对购物小票,看实收款与标价是否一致;保留好购物小票或收据,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