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将车辆挂靠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是目前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7月2日,记者获悉,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定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4月24日,山城区市民杨女士在春雷路被一辆中型客车撞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近4个月。在杨女士住院期间,法医司法鉴定杨女士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某运输公司是肇事客车的挂靠单位,杨女士伤愈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客车车主、客车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该车并非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是车主挂靠在运输公司,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客车驾驶员系被告客车车主雇用的驾驶员,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客车车主承担。因本案事故车辆挂靠于被告某运输公司,故某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客车车主、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向杨女士支付共计71066.1元。(线索提供:申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