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检管理体制改革
取得重大进展
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 陈菲)记者2日从最高检获悉,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
由于历史的原因,铁路检察院在为铁路这条中国经济大动脉保驾护航、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于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但人财物管理仍在铁路部门企业,管理体制上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与法制建设不相协调的弊端也逐步凸显。
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区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最高检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铁路检察院移交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其最终纳入了应在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