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晨报讯(记者 渠稳)近日,淇滨法院通过反复协调,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郭某系我市某建材公司职工,2011年6月2日早上7时30分左右,郭某在上班途中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2011年7月5日,郭某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了郭某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
该建材公司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向淇滨法院起诉,淇滨法院行政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开开庭,充分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了案情。案件事实是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公司与职工家属在该事故发生后起了冲突,并为此而产生了矛盾,导致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了解到该情况后,行政庭法官认为直接作出维持决定只能是简单的“结案了事”,判决后不利于该案在短时间内化解,受害人家属不能尽快拿到赔偿金。为更好解决该建材公司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争议,行政庭法官通过多次协调,在案件当事人具有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尽可能协调解决此案。
2012年6月21日15时许,淇滨法院行政庭经对原告公司与郭某家属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郭某家属孙某与用工单位握手言和,并拿到了33万元的赔偿款。